梁河县审计局

梁河县民政局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浏览量:2621    作者: 日期:2017/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梁河县审计局于20161月至4月,对县民政局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梁河县民政局属县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内设7个职能科室,下属事业单位3个;截至2015年底,实有36人;实有4辆。2015年县财政局下达县民政局本级的预算总额为1921.48万元,决算报表反映2015年部门本级总收入2894.94万元,总支出2846.04万元。2015年年初结转和结余2199.0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47.95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梁河县民政局预算编制与财政要求基本一致;会计核算方面,基本上能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会计数据基本真实,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但在审计中也发现“一般公用经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账表不符、上级拨入经费未纳入单位收入预算管理、应缴未缴非税收入、往来款长期挂账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㈠部门预决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⒈编制年初预算“一般公用经费”时未细化到具体项目。

⒉部门决算报表中账表不符0.6万元。

⒊州级拨入经费未纳入单位收入管理53.59万元。

⒋应缴未缴非税收入18.03万元。

⒌基本账—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资金28.21万元。

⒍临时救助资金未按规定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⒎县民政局人员编制超编12人。

“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

⒈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项目资金未到位200万元。

⒉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2人。

⒊中心敬老院虚报16人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年合计6.92万元。

⒋梁河县中心敬老院项目建设资料相关手续不完备。

㈢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违反规定购买土特产赠送上级部门3.7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梁河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部门预决算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县民政局年初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具体项目,部门决算报表中账表不符情况做账务调整,今后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对未纳入单位收入管理资金调整账务纳入单位收入管理;应缴未缴非税收入收交县财政处理;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资金及时与上级部门协调沟通、办理相关往来手续;临时救助资金今后应按照《德宏州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人员编制超编12人县民政局自行整改人员编制,在超编人员没有消化前,不得擅自增员。“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梁河县民政局项目资金未到位与县人民政府、县财政积极协调沟通,尽早将配套资金下拨到位;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04号)文件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将中心敬老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92万元退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项目建设资料相关手续不完备按规定补充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加强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县民政局今后应严格执行中央《六项禁令》,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梁河县审计局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避免出现账表不符、单位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为。二是应加强与民政、财务等相关业务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上级文件的学习。三是加强部门项目的监督检查、资料的审核、对工程项目资料进行完整收集;对已完工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及时进行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四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差旅费、会议费方面的报销制度;建立中心敬老院养殖登记台账、流动居住养老人入住台账;建立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梁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分析,逐项落实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责令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

对部门预决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县民政局年初预算编制不细化,部门决算报表中账表不符情况已无法更改,此次审计不予处罚,今后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决算做到账表相符;对未纳入单位收入管理资金县民政局已调账,将资金纳入单位收入管理;应缴未缴非税收入已上缴县财政账户;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资金与上级部门协调后,作为本单位非税收入,已上缴县财政;临时救助资金根据《德宏州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已进行专账管理;人员编制超编问题,将在今后逐年消化。“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资金未到位县民政局与县人民政府、县财政积极协调沟通,县政府已做承诺尽早将配套资金下拨到位;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今后将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04号)文件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中心敬老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92万元已退回财政专户;项目建设资料相关手续不完备今后将严格按照项目程序完善项目资料,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结合县民政局实际情况,已向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今后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审计局建议,县民政局积极采纳,并逐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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