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水利局

梁河县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量:19067    作者: 日期:2017/4/9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梁河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梁河县水利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lj.dhlh.gov.cn/)查阅《指南》。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梁河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政信息、公告公示、社会监督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政务大厅3楼)查阅索取本部门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梁河县水利局网站;

网址:http://slj.dhlh.gov.cn/

(三)公开时限

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部门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名称:梁河县水利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政务大楼3楼
联系电话:6161155
传真:6161821
         邮政编码:679200 电子邮箱:lhsljbgs@126.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梁河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2.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递交《申请表》,并在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梁河县水利局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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