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水利局

梁河县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的通告

浏览量:727    作者: 日期:2023/11/21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河道非法违法采砂、私挖滥采、侵占水域岸线等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界碑界桩、标识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以及护堤林和护岸林,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弃置泥土、粪污、垃圾等。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钻探、取土、建房、放牧以及鱼塘养殖等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河道上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要求。

    六、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七、损毁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和高秆农作物、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取土、放牧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未经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2018年12月底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且不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自本通告发布后不得改建、扩建、新建,逐步退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碍洪的农业生产性用房一律拆除;2019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盖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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