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案例解读
一、莆田市荔城区大桥头畜禽养殖场、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
案情:大桥头养殖场于2001年3月19日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取得荔城区环保局核发的荔环[2006]证字第20203号《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7年5月26日。大桥头养殖场已缴纳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的排污费。2017年4月1日,荔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大桥头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荔城区环保局作出荔环改[2017]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大桥头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
大桥头养殖场不服,于2017年5月19日向莆田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环保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莆环行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荔城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桥头养殖场仍不服,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荔环改[2017]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莆田市环保局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莆环行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荔城区环保局对大桥头畜禽养殖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属于行政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属于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形式之一,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判决驳回莆田市荔城区大桥头畜禽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大桥头畜禽养殖场不服提起上诉。
莆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大桥头养殖场从事生猪规模养殖,系属于污染行业,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其行为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由于其多年来一直在进行养殖,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荔城区环保局依据大桥头养殖场的违法事实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行政命令,并无不当。莆田市环保局收到大桥头养殖场的复议申请后,依据大桥头养殖场生猪规模养殖违反了“三同时”的事实,复议决定维持荔城区环保局的责令改正决定,系依法履职的行为,于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大桥头畜禽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列为行政命令具体形式之一。责令停止生产的目的是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其回归合法状态,不具有惩罚性和制裁性,故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不作为的行政命令。
二、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服务部与怒江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过程中,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在开办个人贷款资金业务中信贷资金的安全,借鉴了外地州管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成功经验,于 2007年6月3日与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所有借款人必须到指定的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购买《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截至2008年8月31日,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借助该中心所具有的优势地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共向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购买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2158份(或户),收取保费197.50万元,扣除已缴税金109656.67元后,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共获取1865343.33元。
怒江州工商局根据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08年11月7日对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1865343.33元;2、责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对该处罚不服,于2009年1月21日向泸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4月13 日以怒江州工商局不具备该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由,作出撤销怒工商处字(2008)第2号行政处罚的行政判决。
怒江州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怒江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怒江州工商局为什么会败诉?
怒江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法函(2003)65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修订后的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怒江州工商局对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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