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会违法,指标填报要精准
一、案件简述
2023年12月,浦东新区统计局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餐饮管理公司填报《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S104-1表)中,“2022年全年营业额”和“2022年商品销售额”两项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该企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浦东新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剖析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报表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造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案例。
案例中的企业日常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统计人员未完全了解掌握统计指标的口径,对“营业额”统计指标填报口径理解有误,仅依据所谓“经验”报送报表,企业统计人员少报“营业额”这一主指标,同时漏报“营业额”的其中项“商品销售额”,导致数据差异,造成统计违法事实。
三、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最高将面临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根据有关信用规定,被行政处罚单位的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单位还将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将处处受限,比如融资、招投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
统计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前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参与统计部门组织的年定报培训,学习统计调查制度,主动咨询统计机构人员,正确把握统计指标含义,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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