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统计局

【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重庆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案

浏览量:2832    作者: 日期:2024/11/5

重庆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236月,区统计局专业统计人员反馈重庆某公司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统计报表。区统计局依法向该公司发送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催报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补报了相关报表。

该公司虽补报了相关报表,但其迟报行为仍构成违法,区统计局依法向该公司发送统计检查通知书,并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随后,区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二、以案释法

重庆某公司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限内报送统计资料,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后补报了相关报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文章来源:渝北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