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秋冬进补要科学 草乌附子禁食用
进入秋冬季,我省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导致(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梁河县食安办再次提醒:(黄)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一、(黄)草乌、附子是什么
(黄)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死亡率极高。
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煮食(黄)草乌、附子的风险有多高
《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但是,目前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草乌、附子时,一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二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三是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三、食用草乌附子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四、如何防止食用草乌附子中毒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2.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并禁止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
3.误食掺入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食用(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是用生命作代价的危险行为,千万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
请各乡镇要通过微信、广播、小喇叭等方式开展对禁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宣传,告诫群众草乌、附子等是含有毒性的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加工食用,要重点宣传中毒的严重后果。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职工和主管行业部门的宣传,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以(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及自制泡酒,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梁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254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15633540@qq.com
地址: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河西路14-6号 邮编:67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