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
广大农民朋友们、各用地单位及个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耕地保护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用耕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从严控制耕地发展水果和经济林果。自2023年6月1日起严禁集体、个人和任何组织流转耕地发展水果和经济林果,即禁止流转耕地进行“非粮化”和“非农化”的用途。已流转未种植的耕地,即日起不得再种植。同时,对2020年11月4日后已经在耕地种植水果和经济林果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州验收标准采取间套种大豆、玉米、红薯等粮食作物进行整改。对2023年6月1日以后拟新发展水果种植的,申请人必须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到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领取《梁河县拟用地新发展水果种植审批表》,如实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用地位置、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宗地图,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进行联审联批,审批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方可种植。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占用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水果种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乡镇、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是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建设田棚、看护房、养殖用房等农业设施的个人或单位,需签订用地协议,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开展联审联批,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待取得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二是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经营者拒不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乡镇人民政府将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经营者要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查处。
四、严格用水用电金融等政策管控。一是强化地下水管控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经济作物的取水井增量,严格审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取用地下水。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改种经济作物的,须经联席审批通过,才允许取用地下水;二是严格控制用电审批。对涉及新增用地存在“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提供有效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或无法自动获取客户用电地址权属证明,供电部门将不予接电。对现有的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的土地进行整改,如拒不整改则进行暂时停电,待整改完毕后恢复供电。对未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办理开户手续;三是对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限制性评定。对自2023年6月1日起,经批准在耕地上新发展水果种植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套种粮食作物且种植面积达60%以上。否则不再支持申报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不再给予相关政策和项目补助、补贴。
五、严格遵守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耕地用途“五不得”、耕地保护“六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要求。
违法占用使用耕地,不仅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还将造成自己财产、经济的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因触犯法律而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毁坏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请各村组、农户、用地单位和个人切实增强耕地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现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应及时向所在村组反映或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耕地用途“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保护“六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七、严格耕地流转程序。对于确需流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户,可采取委托托管等方式,由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流转的耕地,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备案,并一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优先保障稻谷作物。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期抛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承包经营权。
特此通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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