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是草原普法宣传月,为积极响应全国人大民委、环资委、农资委等拟将每月6月18日确定为“草原保护日”的倡议,今天请跟随小编一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部分条例。
什么是草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同时,也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要求,使用草原的单位,应该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集体所有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都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方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草原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第二,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三,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第四,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六,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第七,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423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80834286@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新路12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