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4820    作者: 日期:2023/1/13


为便于公众准确了解《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现就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根据登记编号:德府登128号梁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有效期为5年,现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开展梁河葫芦丝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组织修订形成了《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梁河县九保乡、河西乡、曩宋乡、遮岛镇、芒东镇、勐养镇共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梁河葫芦丝”文字组成。

凡在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梁河葫芦丝的企业及从事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梁河葫芦丝是指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过特有的工艺加工,其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要求的梁河葫芦丝。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梁河葫芦丝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二)梁河县葫芦丝地理标志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葫芦丝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下设梁河县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葫芦丝地理标志具有保护、管理、监督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制定和实施梁河葫芦丝产业发展政策;

3.组织对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的审核和申报;

4.组织梁河葫芦丝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5.监督管理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6.组织梁河葫芦丝质量的评定工作。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辖区内葫芦丝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2.负责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辖区内梁河葫芦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任何企业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制作葫芦丝的原材料全部来自保护区范围内;

3.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4.具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

5.能严格执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190号)的质量技术要求;

6.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质检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包装盒标识、标签样本;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申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颁发《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每年复审一次,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从事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2.严禁弄虚作假;

3.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4.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擅自使用、伪造葫芦丝专用标志的;

2.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葫芦丝专用标志的;

3.使用与葫芦丝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志,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梁河葫芦丝专用标志保护产品的;

4.未参加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原文链接:https://www.dhlh.gov.cn/wtj/wtj/Web/_F0_0_58YG0AUY0D7D7672D29A4EA78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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