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7章37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调查与保护工作、责任主体、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保护方针和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范围包括: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传统体育和游艺;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的原则。
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对调查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工作方法、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对有一定消费群体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应用,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的地区和村寨,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主要对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评审的进行了规定由州、县人民政府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遴选推荐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实行逐级推荐。由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对推荐上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评审。评审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颁发标牌、证书。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对开展非遗传承、保护的工作机制、方法、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州、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建设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非遗馆等。对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资金。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旅游形象宣传,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州、县人民政府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族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学校以开设特色课程、课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习活动开展较好的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到各级各类学校兼职任教或者受聘为校外辅导员。鼓励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主要从人、财、物保障方面进行了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本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上一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50%;对因年老、疾病等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继续保留相关待遇。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利用和研究等各类人才。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计划。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展演和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非物专题公共文化设施。公职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由州、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二是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dhlh.gov.cn/wtj/wtj/Web/_F0_0_5CU4IR7O5CD8AFE367D9435CA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