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背景和起草工作指导思想、原则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这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工作,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
二、英雄烈士法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英雄烈士保护法综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围绕国家褒扬、纪念、宣传英雄烈士,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和正能量。主要内容包括:
(一)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本法规定的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等制度,是将英雄烈士作为一个整体作出的规范。本法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确定人民英雄烈士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英雄烈士保护法首次将人民英雄纪念碑入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标志性纪念设施,是国家和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将其写入英雄烈士保护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英雄纪念碑作为国家标志以及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永久性纪念设施的法律地位,也是为了激励人们不忘建立纪念碑“纪念死者、鼓舞生者”的初衷,沿着英雄足迹继续前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为纪念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为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本法明确规定:一是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予以补助。三是要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律免费向社会开放。四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五是明确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纪念设施等。
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参加纪念活动
本法规定每年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明确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活动,全国各地干部群众、中小学生、部队官兵和许多单位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前往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参加祭扫、敬献花圈等活动。为了适应开展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引导公民参加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等。
四、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为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本法对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二是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对英雄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革命老区应当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开展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英烈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四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五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本法在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一是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也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二是与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规定公安、文化、网信等有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上述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防止信息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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