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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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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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擅自在德宏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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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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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对娱乐场所发现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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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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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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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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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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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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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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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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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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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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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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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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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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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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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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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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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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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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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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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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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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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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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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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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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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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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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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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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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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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取缔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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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提供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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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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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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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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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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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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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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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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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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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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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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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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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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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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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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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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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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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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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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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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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未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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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对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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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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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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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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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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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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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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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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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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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未与申报信息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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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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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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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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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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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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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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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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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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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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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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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情形未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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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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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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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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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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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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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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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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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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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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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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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违则: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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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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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违则: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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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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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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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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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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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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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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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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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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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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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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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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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或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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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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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旅行社分社经营超出设立经营范围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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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未经许可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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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入境团队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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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领队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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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领队支付导游服务费或支付报酬低于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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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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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旅行社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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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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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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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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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自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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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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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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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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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据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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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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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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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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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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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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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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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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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旅行社未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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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旅行社出国旅游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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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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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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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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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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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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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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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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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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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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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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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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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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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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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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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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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旅行社未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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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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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或导游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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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承担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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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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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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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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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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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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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设立服务网点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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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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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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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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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保存旅游合同、文件资料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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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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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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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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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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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使用未经认定、评定的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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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旅行社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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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导游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携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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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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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A级旅游景区拒绝随团导游讲解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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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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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旅行社转团、转委托时提供低于原约定的标准或并团时将不同质的团队合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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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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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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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经营的艺术品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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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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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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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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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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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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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未按规定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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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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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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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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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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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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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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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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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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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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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考核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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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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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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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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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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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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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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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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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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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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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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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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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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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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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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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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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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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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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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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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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二、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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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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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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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2 |
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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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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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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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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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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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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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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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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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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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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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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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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