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浏览量:3159    作者: 日期:2024/5/20

一、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01

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擅自在德宏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违则: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罚则: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3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告知调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罚则: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03

对娱乐场所发现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罚则: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04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罚则: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5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违则: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罚则: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06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违则: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07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违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罚则: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8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违则: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罚则: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9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1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2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罚则: 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罚则: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4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5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6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罚则:第六十八条第()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罚则:第七十条第(二)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罚则:第七十条第(三)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对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罚则: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罚则: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罚则: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5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罚由: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违则: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违则: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违则: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罚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违则: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对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5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违则:第二十二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艺美术珍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经营珍贵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
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取缔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33

对提供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罚则: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34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八条第一款: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罚则: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3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罚则: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36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
罚则: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罚则: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38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罚则: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3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0

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1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2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3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4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5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罚则: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罚则: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7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罚则: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48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罚则: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49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罚则: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0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罚则: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1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罚则: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52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罚则: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53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未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罚则: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54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对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罚则: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5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罚则: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6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7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58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9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60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61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62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罚则: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63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未与申报信息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罚则: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4

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罚则: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5

对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罚则: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罚则: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7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违则: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罚则: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68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69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70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
违则: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对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
违则: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罚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
违则: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罚由: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情形未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罚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
违则: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罚则: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罚则: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80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三十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罚则: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81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罚则: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违则: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
违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84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违则:第十九条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85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违则: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86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违则: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罚则:第四十七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87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违则: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罚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8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则: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
违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罚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91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违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罚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92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
违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罚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93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
违则: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罚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94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罚则: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9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罚则: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96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罚则: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9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第四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罚则: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00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或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10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罚则: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对旅行社分社经营超出设立经营范围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103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未经许可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04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入境团队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105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领队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领队支付导游服务费或支付报酬低于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07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08

对旅行社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9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10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1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罚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自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13

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14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15

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16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据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17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118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19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20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21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罚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23

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124

对旅行社未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125

对旅行社出国旅游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126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127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128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0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13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罚则: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32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133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34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135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36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37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38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40

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141

对旅行社未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4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罚则: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43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或导游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承担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5

对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46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147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148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49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50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设立服务网点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5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5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违则: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罚则: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54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保存旅游合同、文件资料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4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56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57

对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58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159

对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使用未经认定、评定的等级标志、称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0

对旅行社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1

对导游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携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3个月。

162

对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3个月。

163

A级旅游景区拒绝随团导游讲解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4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65

对旅行社转团、转委托时提供低于原约定的标准或并团时将不同质的团队合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6

对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167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10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168

对经营的艺术品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罚则: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6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罚则: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70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1

对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2

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3

对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三)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4

对未按规定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75

对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76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77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7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违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罚则: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7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罚则: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80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81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罚则:二十五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182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183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考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罚则: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184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十一条个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85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违则: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罚则: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186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
违则: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罚则: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187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
违则:第十九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罚则: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188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
违则:第二十二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罚则: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189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
违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罚则: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9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罚则: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9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违则: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罚则: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92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93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罚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94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罚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95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罚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96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罚则: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97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98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罚则:第四十九条(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99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罚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00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罚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01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违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罚则: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0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3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二、 行政强制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检查


1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3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4

对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6

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8

对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10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11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12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13

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