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新秩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云农办经字〔2005〕94号文件和梁政办发〔200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村、组账乡统管”。村集体资金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私分。村集体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组账乡统管”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个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全体村民负责,其主要职权是: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账务、账目的情况,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召开村民会议,听取全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村、组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要以村民通俗易懂的形式,按季如实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内容要详细并存档备查。
4.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农经站审核,同时要由村组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认可。
第三条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钱账分管,不得坐收坐支;确需要预支现金的,要于三个月之内到乡经管站冲账,在建工程款预支,要于工程完工后及时结账,并冲销预支款项。
2.会计员要按时记账,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员保管;收入现金要及时转存;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4.每月终了,会计员和出纳员要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发现账款、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本村、组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村、组负责清查和催收单位、个人向本村、组集体的借款﹙包括实物﹚。对确实无法追还的呆、坏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报乡农经站审核后,方可核销或作盘亏冲销处理。
3.在清理村组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组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4.会计要设置“往来明细账”,各种往来单位要对口,往来金额要相符;债权债务要清晰。
5.村集体经济收入(如茶厂、林地、茶地、耕地、房屋、铺面等的承包金、租金)要及时入账,需下拨到村民小组的也要先入账后再下拨,不得未经入账先下拨到组。
第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抓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审核制度、台账制度。
2.会计要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盘点,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盈亏,保证账实相符。
3.加强管理,对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管理,确保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4.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资产转让、承包、入股等要实行民主决策,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强化兑现。
第六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村组的集体经济业务和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时,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2.各种收款由会计开单,出纳收款,并经交款人签名;收据摘要必须注明收款原因及标准等事项。
3.对票据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注销登记。
第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2.审批金额权限和审批程序:村委会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研究并签字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三委召集小组干部研究决定,所有开支需报挂村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否则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对兴办集体企业投资、外出参观学习、购置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等大额开支,首先由村委会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4.村民小组的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由村委会审核,村民小组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核后,方可报销。
5.村组报账必须统一使用凭证报账封面。
第八条 工资、各类补助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1.村民小组干部报酬按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村民小组人员的误工补助,由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4.村委会工作人员奖金的发放,有合同、文件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必须报乡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严禁赤字报账,严禁村、组之间或组与组之间相互平调、挤占集体资金。
第九条 建设工程和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对建设工程投资达10000元以下的工程由村“三委”集体研究,按投资10000—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包、验收;对建设工程投资达100000元以上的,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预决算要经国家认定有资质的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具备预决算书、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报告单、合同、正规的收款发票。
3.各种承包或发包事项,其项目内容、造价等重要条款要由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条 借贷款、担保管理制度
1.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量力而行,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严禁向村民乱摊派、乱集资。
2.确实需要借款的,由村“三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批,落实还债来源后方能实施。
3.村、组不得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作借款担保,否则谁担保谁负责,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离任制度
1.对村、组干部任期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村干部任期目标计划的完成程度。主要包括:村“三委”换届前审计,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村社会总产值的增长是否实现预期目标,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农田基本建设、集体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发展,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是否改善,债务是否减少等。
2.对村、组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被侵占、挪用;上级补助资金、救灾款物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支出是否严格控制;集体资金是否挥霍浪费;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张榜公开;民主理财机构、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单据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
3.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4.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
5.村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前要通过离任审计,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任。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
2.向农民筹资筹劳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通过,报乡经营管理站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控制上限。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60元,筹劳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0个。
3、向村民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群众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专款专用、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使用公开、上级审计的原则进行。
4.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村民收取固定费用的项目。
5.严格执行省、州、县对“一事一议”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财会人员应由县财政或县农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村“三委”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组的财会工作。
3.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4.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财产物资管理工作,按时报账、对账,做到“五相符”。积极做好村、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村、组工作的正常运转。
5.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组财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按要求建立财务档案室﹙柜﹚。严格落实专人专柜管理制度。
3.账簿凭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交接单、销毁清单等按规定年限保管。
4.各种会计档案资料装订整齐并立卷保管,设立档案保管登记簿。
5.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复制和外借。
本制度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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