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小厂乡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浏览量:6233    作者: 日期:2020/12/16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七项: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自: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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