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梁河县公安局小厂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
2022年02月14日17时许,梁河县公安局小厂派出所民警接新房子卡点执勤人员报称,一名腾冲籍女子从腾冲市前往梁河县期间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梁河县小厂乡新房子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查缉工作,请派出所调查处理。
14日18时左右梁河县公安局小厂派出所通知违法嫌疑人瞿某到梁河县公安局小厂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调查处理,因违法嫌疑人瞿某未持有有效核酸证明,经上报梁河县疫情指挥同意后将瞿某带至梁河县留关点观察,并对其开展核酸检测。
16日08时49分梁河县公安局小厂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瞿某到梁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违法嫌疑人瞿某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小厂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瞿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93351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985553445@qq.com 地址:梁河县小厂乡小厂街6号 邮编:67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