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小厂乡

“秸”尽全力,防患未“燃”,让我们一起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

浏览量:1967    作者: 日期:2023/5/16

你以为



秸秆是想烧就能烧的吗?


秸秆焚烧后只是变成灰吗?


秸秆只能烧掉吗?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你会“差评如潮”!



草率了吧!烧秸秆,吃罚单~



哎!还是太年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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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秸秆不是你想烧,想烧就能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19条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是谁?“我”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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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践行者

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杂草、树叶和垃圾,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坚决做到"不放野火、不烧垃圾"。

“我”是宣传者

积极向街坊邻里和亲朋好友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秸秆还田的好处及因违法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动员身边的人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


“我”是战斗者

保护生态环境,利在子孙后代,积极和秸秆焚烧行为作斗争。主动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顶风而上、肆意焚烧秸秆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农场有限公司、管理区举报,携手构筑秸秆禁烧的坚固防线。


“我”是推广者

积极参与"秸秆打包、秸秆还田"活动,加大对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率,做到“秸秆资源不浪费,变废为宝我带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来  源:官道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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