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
| 7 |
特困 人员 救助供养 |
政策 法规 文件 |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5、《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办理条件:对象认定范围及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应提供相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有关部门出具的规范文书或者相应证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经办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重复提交。 ●办理时间、地点:正常上班时间、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各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及县级民政部门。 |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9 |
审核 信息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 2、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33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632032542@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新路12号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