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遮岛镇人民政府

【干部走进广播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浏览量:3396    作者: 日期:2023/7/7

干部走进广播室,喇叭架起连心桥”。本期“应急广播”邀请到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方秀丽带大家一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详细内容请点击音频收听。

一、修法背景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公布施行。经1988年、1998年、2004年、2019年三次修订后,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修改内容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同时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另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删除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外村人”直接使用。更甚者,“外村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三是规范征地程序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1、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2、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3、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2020年7月3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是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督察制度写入法律

1、国土空间规划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土地法》增加了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附则也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其特点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规划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模式。

2、明确了土地登记为不动产登记范围。新《土地法》第1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按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3、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写入了法律。2009年开始,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新《土地法》专门增加了第6条,正式把历经10年的督察制度写入法律。“升级版”的土地督察将要真正的“严起来、硬起来”,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条例》完善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上。原《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与此前相比,罚款标准大幅提高,充分体现国家坚决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意志。

原文:https://www.dhlh.gov.cn/zdz/Web/_F0_0_5FW43MCH8BF3E3CE41A8431480.htm

文章来源:梁河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