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助力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近日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宏州财政局联合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具有德宏州户籍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类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40%标准给予补贴。五类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离校 2 年内(自毕业开始时间起计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德宏州内小微企业(除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实际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自毕业开始时间起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照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3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超过规定年限的。
(四)担任公司法人、负责人、董事、股东或监事职务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者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方式分为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1.用人单位申报。全州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申报。五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个人自主向参保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五、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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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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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27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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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2126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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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41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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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7176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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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818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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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6161357 |
六、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办法中与前期政策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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