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和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多措并举,加强协同,明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注重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构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不断丰富完善财政政策工具,基本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其他保护地建设管理进一步得到强化,积极配合完成高黎贡山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到2035年,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扎实推进犀鸟、高黎贡白眉长臂猿、菲氏叶猴、穿山甲、红豆杉、东京龙脑香等珍稀动植物保护,建立起栖息地完整、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功能完备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财政支持重点方向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按照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健全完善保护监测系统,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保护与恢复,建设生态廊道。优化提升森林草原防火体系,建立健全联防机制,完善森林草原火灾预警应急网络,提高重点区域防扑火物资储备库覆盖范围。开展有害生物防治业务培训,加强对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开展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区域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强化自然保护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然保护地体系创建和运行管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积极推进《德宏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推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调查、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确权登记等,对自然保护地内资源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步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数据库。在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地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所、道路等基础设施。构建“一个保护地一块牌子、一个管理机构”的管理格局,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能力建设等支出。
(三)自然保护地协调和绿色发展。构建共建共享体系,落实生态岗位,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纳原住居民参与有关工作,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功能属性,体现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和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率先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试点,实现保护和发展共赢。梳理核实区域内存在的保护与发展矛盾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方案,积极妥善调处,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按事权划分原则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四)科学研究和科普宣教。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提升自然保护地信息化水平。支持开展自然保护地珍稀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测、栖息地恢复和建设,加强热带雨林等生态系统的保护、自然教育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傣族、景颇族、傈僳族、阿昌族、德昂族等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研究,将成果应用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科学合理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在保护好生态资源的前提下,挖掘自然风景资源和人文资源价值,建设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等绿色营建基础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
(五)跨境保护合作和社会参与。支持开展中缅德宏边境生物多样性跨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廊道建设等活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生态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自然保护地区域周边的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一)合理划分自然保护地州级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云政办函〔2023〕16号文件精神,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34号),对我州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能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科普宣教、跨境合作和社会参与等事项,按照省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和机构管理权限,由州级和州以下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每年给予安排预算支出。矛盾冲突区分具体类型和情况,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依法补偿或安置。其他事项按照德政办发〔2021〕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州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重点领域的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分配,支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纵向补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州级财政给予引导支持,在保护地核心资源区内依法退出的历史遗留居民生产生活用地,州、县财政部门给予统筹安排资金补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每年下达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每年下达的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要作用。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实施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元化方式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关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机制。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领域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服务。
(五)落实落细有关税收优惠和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落实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积极性。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资金投入和统筹、税收优惠、政府绿色采购、绩效管理等财政保障制度。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布局、规划、保护、创建、管理等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支出责任,抓好统筹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组织,积极整合资源,细化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德政办发〔2021〕34号文件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对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财政通过积极向上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林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科学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州级财政、林草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结合我州自然保护地实际,围绕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指标,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工作,州财政局会同州林草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自然保护地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中央、省、州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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