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遮岛镇人民政府

关于工伤保险参保及有关问题的通告

浏览量:2011    作者: 日期:2025/9/25

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也是落实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工伤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等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现就工伤保险参保及就医有关问题提醒如下:

一、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等活动受到伤害的;(11)受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该疫病的;(12)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的;(13)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在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在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七、职工治疗工伤应在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通过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

八、工伤职工在德宏州内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为德宏州人民医院、瑞丽市人民医院、陇川县人民医院、盈江县人民医院、梁河县人民医院5家。

九、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事故备案。提出就医直接结算申请,申请通过后持《云南省工伤职工就医通知书》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十、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就医的,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

十一、居住在异地的工伤职工需要就医的,应选择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

十二、工伤职工因工作和生活需要需配置辅助器具(假肢、假牙、轮椅等共 82项)的,须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十三、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规定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德宏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0692-2213753

德宏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0692-2272773/2133096

梁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0692-6161351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