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建设工程规划验核管理规定

浏览量:16517    作者: 日期:2017/3/3

 

登记编号:德府登76

德 宏 州 建 设 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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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建设工程规划验核管理规定》经德宏州政府审查登记,登记编号:德府登76号,现予以公布,自2010 610 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州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验核),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内容、批准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施工图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规划验核包括放验线管理及竣工验核管理。

  第四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核,并对全州规划验核进行监督管理。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核工作,并对全县规划验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验线管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放线,并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放线。

  第六条 完成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申请工程验线。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验线,经现场核验合格后方可开工。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第七条 放线要求

  ()放线必须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施工图进行;

  ()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附图要求;

  ()放线严格按工程测量规范实施,使用我州各县市城建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测绘机构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放线完成后须由测绘机构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第八条 验线要求

  ()查核规划总图、施工图;

  ()查看界桩点情况,位置是否正确;

  ()实地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总图是否相符;

  ()丈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核准图上的数据是否相符;

  ()丈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并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核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核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单;

  ()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具有相应资质测绘中介机构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图(1500)及竣工测量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规划验核程序:

(一) 受理: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十条备齐材料,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内容。

(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规划验核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规定的规划验核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核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德宏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核申请表》,并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时间为十个工作日。需上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州规委的建设项目,不在时限内。

(三) 出具验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德宏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核申请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达到规划要求后,再按程序申请规划验核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核手续。

  第四章 规划验核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核内容:

  ()规划要求: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必须符合已批准建设的平面布置尺度;

  ()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建筑环境:建筑小品,公共绿地、雕塑、水面等;

  ()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污水处理设施、各种管线等;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核内容:

  ()中心线位置、管线走向、检查井位置、与城市管线接入情况;

  ()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

  ()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验核内容:

  ()平面位置;

  ()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路面结构;

  ()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工程规模;

  ()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核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建筑平面图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公厕、垃圾站、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道路、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市政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核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验核。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同期验核住宅的居住功能要求,并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验核。后期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规划验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核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规划验核工作中有敷衍、弄虚作假的行为,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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