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具体准入条件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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