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七)

浏览量:4367    作者: 日期:2019/12/27

2015年5月4日修正内容

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第十九条第一项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