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八)

浏览量:9772    作者: 日期:2019/12/3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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