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转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云应疫明电发〔2020〕21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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