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一)

浏览量:11929    作者: 日期:2020/4/16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3月9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事故赔偿作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 电梯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参与有关标准制定,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梯生产

第九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二)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和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电梯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五)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因法人资格终止、丧失相应资质等原因依法不能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且无义务承受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配套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实施电梯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出具有关技术文件,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施工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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