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梁河县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积极推进云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确保我县2019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及时发放给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德宏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德政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补贴发放范围。全县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以来,申请对象提交申请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的轮候家庭,在县内承租住房,但未享受住房实物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无住房的家庭。
(二)补贴发放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常住梁河县辖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含农转城人员)、连续不间断在我县务工3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工龄不超过5年新就业职工;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住危房(临时棚及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属于住房拥挤(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
(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或不动产权证的;
(2)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2)住单位或企业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3)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
(4)离异、丧偶后与直系亲属同住,导致直系亲属住房拥挤的;
(5)家庭主要成员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6)家庭成员入股投资企业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7)租赁公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8)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9)未提供住房租赁协议或合同的;
(10)参加当年实物配租分配后自愿退出实物配租保障的;
(11)在规定时限内不到场办理的;
(12)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后未到梁河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申请人提供要件致使经办部门无法办理的;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保障家庭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梁河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5.保障家庭成员无注册企业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6.租赁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租赁的房屋权属证明、租金收据;
7.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3年不间断社保缴费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批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等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及审批制度。
1.申请。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统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大楼四楼(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由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就业、收入、住房和租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车辆记录情况;房管及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3.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三、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县(市、区)按照5元—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我县执行保障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
(二)发放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进行发放,并通过银行代发,以户打卡方式,将补贴资金打入保障对象账户。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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