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浏览量:8664    作者: 日期:2020/12/15

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二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款罚。                          "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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