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民用建筑防控地下室改造(拆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二、受理范围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组织修建)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限期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云防办工〔2013〕3号。
四、实施机关
德宏州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审批条件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梁河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梁河县振兴路9号政府办5楼
八、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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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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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河县防空地下室拆除申请表 |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
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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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空地下室批复 |
R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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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 |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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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空地下室改造方案 |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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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空地下室原竣工图 |
R原件(查验) R复印件(1)份 |
九、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⒈窗口咨询: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 地址:梁河县金塔对面
⒉电话咨询: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电话号码:0692-6161186
⒊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讯地址:梁河县振兴路9号 政府办5楼; 邮编:679200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咨询服务岗即时答复
⒉电话咨询: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即时答复
⒊信函咨询: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信函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服务, 预约电话号码:0692-6161186
(二)申请
⒈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接收地址:梁河县金塔对面
⒉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
(三)受理
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接收资料,核对申请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办理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到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或电话(电话号码:0692-616118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
梁河县政务管理局二楼人防办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防空通信设施拆除许可、警报设施拆除许可》交给申请人。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梁河县振兴路9号政府办5楼;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692-6161186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通信股;地址:梁河县振兴路9号政府办5楼;邮政编码:6792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梁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梁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德宏州人民政府;地址:芒市勇罕街5号;联系电话:0692-2111571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所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附件: 申请流程图]
[附件: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表]
[附件: 防空地下室拆除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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