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返回栏目首页
【案例】华某某诉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案
浏览量:2334 作者:办公室 日期:2023/7/28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华某某向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电站申报缴纳该电站员工2011年至2020年期间的社会保险所涉及的人员名单、缴纳的具体金额等信息。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华某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关“保障获取信息”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平衡。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判断所涉政府信息是否具有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再判断是否属于“酌定可公开”的信息,进行上述判断后方可作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决定。本案当事人申请公开他人的社会保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该类信息予以保密。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并告知华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华某某诉请撤销该答复,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信息涉及职工的个人隐私信息,还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甚至社会公共利益。未经当事人授权,个人无权查询他人的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亦有义务依法为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保密。因此,行政机关需谨慎处理社会保险信息,积极行使行政裁决权,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识别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公共利益等法定不公开事项,再经过认定是否需向第三人征询意见等程序,最后对“保障信息获取”“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公开。本案行政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
信息公开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
下一篇:
政府信息公开中对重复申请进行认定
主办单位:梁河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19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75579824@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政务大厅4、5楼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