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1〕9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德宏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民政局 德宏州乡村振兴局
(代章)
2021年8月12日
德宏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为主。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三)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农村低保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对具有农村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三)农房抗震改造方面。主要支持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有意愿、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0〕46号)条件实施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户。
(四)其他方面。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年久失修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扶持范围,但已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因灾受损纳入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认定与抗震改造工作指南》《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等技术标准等,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县市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可在“政府救助平台”找政府APP上帮助农户提交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四、保障要求
(一)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C级危房原则上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可拆除重建)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各县市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农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二)资金筹集。各县市按照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情况,结合地方实际,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一户一方案”方式,统筹使用,一年以内结转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用于年度计划任务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资金兑付。各县市应当优化竣工验收和资金兑付流程,确保高效流畅的验收程序,维修加固的30天内完工,新建重建的90天内完工(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填报原因)。竣工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资金兑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户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方可承担危房改造施工任务,确保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竣工验收关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可组织乡村基层干部,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三)加强乡村建设风貌管控与引导。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风貌,因地制宜,彰显地域特色,更好体现出绿色生态、民族文化。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厨卫入户,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做好资金运行及绩效监管。各县市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五)做好农户档案信息管理。各县市要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做到村村有台账,户户有鉴定,实行一户一档,做到专人负责、规范整齐。加强部门间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确保信息数据共享。
(六)认真处置群众和社会反映的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主动通过网络媒体等主动公开危房改造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对象审批、实施结果等信息,公布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对群众和社会反映的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要担起责任,搞好调查研究,迅速落实,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视而不见。要全面加强涉贫住房安全有保障舆论监督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将舆论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