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加强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办理范围及时限
(一)办理范围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重点办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医疗、餐饮、建筑、机动车清洗等活动的排水户。居民个人非经营性的生活污水排放,不属于本方案强制申领范围。
需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象为:工业用户:排放产生废水的生产加工企业、厂矿企业等。医疗用户:排放医用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实验室等。餐饮用户:排放含油餐饮污水的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及公共服务业等(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餐厅)。建筑用户:排放建筑生产污水的在建工程项目。机动车清洗用户: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时限
现状已达到排水条件的:城镇排水设施已覆盖范围,根据用水户实际运营情况逐步办理。
未达到排水条件的:在排水设施覆盖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
二、审批条件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规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流程
1.排水户应按要求完成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将污水排入管网。
2.排水户向梁河县住建局窗口领取《梁河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并填写表格提出申请。
3.排水户携带好所需材料到梁河县住建局窗口办理,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时限20日)。对于排水户选择以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部分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在发证后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如发现承诺内容不实,将依法撤销许可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申报材料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梁河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5.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7.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注:(1)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准确,不得造假、漏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期。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并接受监督检查。
(4)选择提交书面承诺书的排水户,应知悉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做出虚假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撤销许可、列入信用记录及依法给予处罚。
(5)对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户,由梁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条款有:
《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附件: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附件: 附件:2.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附件: 附件:3.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附件: 附件: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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