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

浏览量:25556    作者: 日期:2018/5/9

为维护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原名梁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良好形象,及时、有效地处理办事群众意见投诉,特制订本制度。

一、投诉内容及形式

群众投诉主要分为涉及县政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业务投诉和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投诉,其形式主要包括口头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信箱投诉,网上投诉和电话投诉等。

二、投诉处理流程

(一)对涉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投诉的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

局监督检查室(简称检查室)为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受理群众投诉的第一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检查室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了解投诉原因、内容并办理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

2、投诉调查

1)查看视频录像;

2)询问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了解事情经过,并做好记录;

3)向了解事情经过的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记录。

3、投诉处理及反馈

根据调查情况,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投诉事项不同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投诉事项简单,能够当场答复的投诉问题,由检查室负责人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投诉登记表》中写明答复处理等情况;

2)对于需由有关部门窗口处理的投诉问题,由检查室提出转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检查室,检查室负责跟踪督促,在部门意见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3)对于投诉事项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投诉问题,由检查室在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检查室负责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投诉事件相关工作人员及涉及部门首席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对投诉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负责跟踪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并在部门处理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行政效能低下,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使群众有抱怨不满情绪的,群众虽未进行投诉,但通过大厅巡查、视频监控等发现上述情况属实的,也视同投诉,按照上述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三)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投诉的处理

凡来电或通过书面、投诉信箱等投诉,投诉内容未涉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的投诉,检查室安排专人及时填写《投诉登记表》,准确记录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法、主要内容。能当场答复的投诉问题,应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投诉登记表》写明答复情况;投诉问题需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检查室在收到投诉1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检查室应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局监督检查室电话:0692-6168233;邮箱:lhzwfwgl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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