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的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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