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 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浏览量:2958    作者: 日期:2023/6/13

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发规〔20232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要求,现将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降低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鼓励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险)代替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现金缴纳作为投标保证金的唯一方式,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规定范围以外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做出强制性要求。

三、招标人提出可以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制止。

四、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如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须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限额,降幅不得低于原收取数额的50%(原按相关规定在项目预算价的2%以内收取,现应在项目预算价的1%内收取)。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现按最多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限额执行。

六、按照省级统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鼓励招标人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审核或核验招标文件,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落实情况将在日常巡检和年终平台整合考评中运用。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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