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2024〕292号)文件要求,将落实《规则》作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工作意见。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策措施评估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投标领域政策文件时要建立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把好招标投标政策制定关,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切实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
二、招标人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涉及投标主体权益的事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项目附件。
三、各级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把好项目“进场关”,配合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场核验工作,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不得进场受理登记,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附件: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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