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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

浏览量:8470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责任事项:
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八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