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丽 代表:
你在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上提出的《关于梁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我们认真查阅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依据,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津贴执行范围: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二、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给与梁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在职干部职工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一事。我局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工作。目前,已根据梁河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的关于请求给与梁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在职干部职工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请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于2021年7月对梁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15名在职干部职工执行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感谢您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