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恩禄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离任村干部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建议。
根据《关于建立梁河县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梁组字【2018】18号)文件第二大点第五条规定,建立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是指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离任补偿制度。对村(社区)体制改革前按月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离任村(社区)干部,且符合条件的,可积极引导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可叠加享受。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正常离任的村(社区)干部按照“2400元×任职年限”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则当年不计入任职年限;2000年以前不计入任职年限)。对已落实相关政策的原乡村聘用干部和在2000年村改委时继任、落选的乡村聘用干部生活补贴制度,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项工作相关部门正在落实推进中。
二、关于养老保险建议
您提出的建议参照《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法》,给予离岗村(社区)干部一个交保险的平台。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随时参保,但是目前没有可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点:按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文件精神中第三条规定:(一)禁止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禁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禁止参保人员事后补缴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禁止参保人员对不具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年限进行补缴,如收监服刑期间、全日制在校就读期间、在乡务农期间、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等。
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目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参保:《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精神中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我局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将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个人和政府相结合方式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5月16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