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 第十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 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五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 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联系电话:0692-616119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箱:75579824@qq.com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政务大厅4、5楼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