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 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四)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 000元以内(含3 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 000元以上(不含10 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六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21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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