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梁河县住建局对《德宏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二

浏览量:13245    作者: 日期:2020/1/14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州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按照程序由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机关事务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乡镇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州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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