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梁河县住建局对《德宏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三

浏览量:13255    作者: 日期:2020/1/14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州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各县市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各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方案,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州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不得实施。不能因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变动,重新投资装修改造。

各县市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县市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设施。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州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与下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州级党政机关和下级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级以下党政机关之间,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或者州级以下党政机关与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借)办公用房,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收回的出租(借)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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