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扬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梁河县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基层民主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基本单元,加强基层民主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结合点,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维护好广大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
2.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实现发扬民主与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4.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把协商成果作为作出决策和修正决策的重要依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三)总体目标。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全县基层民主协商建设工作,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基层民主协商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村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二)协商内容。围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开展民主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1.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村庄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2.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经济合作组织章程的编制修改。
3.村(社区)级财务预决算,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收益分配。
4.村(社区)集体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宅基地安排使用,村民承包土地变更调整,征地收益补偿分配使用等方案制定。
5.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社区)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6.国家和上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7.其他涉及本村(社区)或涉及村(居)民利益的村(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对象。开展民主协商,应充分考虑议题事项的性质,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依法、属地、合理的原则确定参与协商的对象。协商对象称为民主协商小组成员,有固定成员和机动成员两种,由各基层组织、社团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党组织审核并在辖区内公示,最后确定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名单。固定民主协商小组成员一般为10—20人,以聘用的方式无偿开展工作,一年一聘。机动的民主协商小组成员一般为固定成员的20%左右,一般以具体涉及对象或该方面的专家为主,协商完成后即告结束。
协商对象产生范围: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上级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代表;辖区内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等各阶层;辖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代表;在辖区内居住或工作的人民代表;某一涉及利益群体或代表及特聘专家等。
(四)协商形式。通过召开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党员之家、青年妇女之家、“两代表一委员”活动室等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要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开展网上协商,逐步拓宽协商渠道。
(五)协商程序。协商程序由党组织提议、事先告知、民主协商、成果运用、决策反馈、过程监督六个环节组成。
1.党组织提议。由乡镇党委和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情况,辖区群众需求或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并提出协商议题。
2.事先告知。协商议题确定后,由乡镇党委和村(社区)党组织确定协商方案,提前向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发出书面通知,提供有关议题资料,并支持他们就协商内容开展调查研究。
3.开展民主协商。按照确定的协商方案,乡镇党委和村(社区)党组织牵头召开民主协商小组成员会议,平等议事、求同存异,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涉及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内的协商议题,由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党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长提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议题,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牵头组织协商。人口较多的村(居)民小组,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村(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
4.协商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协商成果运用机制,用好协商成果,确保协商效果。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
5.决策反馈。在有关议题有决策结果后,由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向参加议题的民主协商小组成员通过座谈会、通报会或书面等形式进行反馈,对决策与协商意见有差异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6.过程监督。在该议题执行过程中,应邀请有关民主协商小组成员进行民主监督,实施主体应及时通报事项进展情况。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可组织督查、评估和提出意见建议。在实施完成后应组织民主协商小组成员进行审核。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要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明确自身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加强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建设,完善配套费随事转机制。要健全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村(社区)制度。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乡镇要加大投入,加强社区服务网络平台等社区协商载体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协商深入发展。
(四)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村(社区)干部教育培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和参与协商群众熟练掌握并运用开展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教育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使协商对话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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