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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浏览量:3436   作者:  日期:2017/11/11

BSZN   BSZN 013914-2016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梁河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20171月发布

   

    一、受理范围

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219日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综合服务大楼主楼二层)

办事窗口:梁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交通方式:自行安排出行方式到达

    四、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

全部使用纸质材料应用A4纸,左侧装订

依照申请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

2

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

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彩色照片

■原件

3

5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依照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场所)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提交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承诺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

(一)审批结果:营业执照

(二)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一)咨询电话及地址

1、窗口咨询。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综合服务大楼主楼二层)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6926168466

                      

(二)监督电话

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6168249

政务服务管理局:06926168233

县委编办 话:06926164580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德宏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梁河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