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女方户口在中央、省属及州和县市直单位的,向所在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时:(1)应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2)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报其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发给《生育证》。
3、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所在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生育证》。
4、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流动人口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①必须是云南省户籍公民。②必须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达一周年以上,并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③必须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并经乡级人民政府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④生育手续只能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5、其他要求:(1)再婚夫妻要求生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协议书及其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2)男方户口不在本县市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并经乡级人民政府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3)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符合在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州级鉴定组织出具的不孕症鉴定书及收养证。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