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流动人口所持假婚育证明,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罚,没收假婚育证明,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流动人口所持假婚育证明,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罚,没收假婚育证明,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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