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已归档信息

救助管理服务

浏览量:1054   作者:  日期:2010/1/4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自愿受助人员实施关爱式的无偿救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

    3、救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求助人员自行或由相关部门护送到我州救助管理站(点)后,救助管理站(点)对其进行认真甄别,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吃、住、站内突发急病救治、并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提供乘车凭证等五个方面的救助。

上一篇:子女情况证明 下载 下一篇:护照损坏